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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借款人与出借人存在合同关系为真实意思表示 平台系信息中介

来源: 时间:2023-07-27 16:20:08

  日前,北京某公司与简某某、余某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简某某作为网贷借款人,最终被法院裁定须依法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案件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案中,简某某提出其没有在互联网上注册和办理该笔贷款,系与余某某个人建立的传统民间借贷关系,也显然不符合事实。简某某在网上注册和办理案涉贷款,有简某某网上签署的《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协议》等证据予以印证。当被询问“你是否在网上签署过借款协议以及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的文书”,简某某的回答是,“网上没有签署过,在余某某公司办理交接的时候,余某某公司的人员在操作的,我是看到的。”从简某某的上述表述可以得知,简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在网上进行注册和办理案涉贷款,但对余某某公司人员在网上为其注册和办理案涉贷款的事实是知道和认可的,是简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根据个体网络借贷纠纷的电子证据特性,可以认定简某某作为借款人与玖富平台上的资金提供方(即出借人)之间存在网络借贷合同关系。简某某作为诉争《借款协议》的借款人,该合同关系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款事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依据《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文件,依法取得对简某某的债权,作为债权受让人向简某某主张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简某某在玖富平台上注册成功后,在线上针对借款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显示,债权方与简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简某某辩称与第三人余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因此,简某某作为网贷借款人必须按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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