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即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其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组织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这一制度对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中文名:民族区域自治
发布者:中国共产党
外文名: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民族区域自治出现起因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在“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的纲领。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在陕甘宁等抗日根据地建立了蒙或回民自治区。